2007年5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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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把证据链做得严丝合缝
本报首席记者 陈卓 实习生 邵嫘嫘/文 本报记者 陈立波/摄

  编者按:最近,省检察院经过层层选拔,决定授予胡根明等6人“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”称号。这些专家,有的是法律政策研究上的高手,有的是“征战”公诉领域20多载的“老大哥”,有的则是法医领域的新秀。
  他们,代表着我省检察业务工作的最高水平,是检察系统内的“大内高手”。今天,我们先来认识第一位“大内高手”——

 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胡根明,先后为主办理了一审案件460余件。其中包括原萧山市(现杭州市萧山区)市长莫妙荣受贿案;杭州海关原关长耿永祥受贿案;省新闻出版局原局长罗鉴宇和省委政策研究室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李伯云受贿案;百信鞋业郑国民、温渊等特大雇凶伤害案……
  这位以善于说理、办案细致著称的“专家型”检察官,是辩护律师眼里“又爱又恨”的“对手”,也是全省颇有威望的公诉“老大哥”。

  一身正气敢把贪官拉下马
  无论是在看守所里提审还是法庭上面对面的交锋,“尖锐”一直是胡根明的特色。在众人眼中,他就是这样一位把贪官送上法庭的厉害角色。而他办案的秘诀就是:一切让证据说话。
  在杭州海关原关长耿永祥受贿案中,因对其中一笔5万元款项定性有争议,控辩双方激烈对峙。
  辩方认为,耿永祥的确收受了那5万元,但并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,所以不应属于受贿。
  针对律师的这次辩解,胡根明开始发问:
  “对方是搞码头的,有事应该找港监处理,找你海关关长又是为何?”
  “初次见面的情况下,人家为什么能给你那么多钱?这钱作什么用?”
  一连串的问题让对方无从回答,直至默认。
  “要把贿赂过程放在特定场景下还原,从客观行为推定嫌犯当时的主观态度。”胡根明说,在办理公诉案件中,受贿案是个难啃的“骨头”,因为证据上多是“一对一”。更何况现在贪官也都越来越狡诈,权钱交易不再那么赤裸裸,但其中很多表示、暗示,其实已经开启了贪贿之门。
  这让他养成了在审查阶段就开始做精心准备的习惯,从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细节处着手,用大量的旁证来巩固有罪的供述和证言。被告人和证人要简单地翻供和翻证容易,但要否定这么多已经充分证实的细节就难了。
  省新闻出版局原局长罗鉴宇的受贿案是胡根明经办的。其中,罗单独受贿次数较多。胡根明非常清楚,类似的案件在庭审中,被告人翻供、证人翻证的情况很多。预见到这个问题,胡根明在审查阶段做了精心准备。
  不过,在庭审中,辩护人突然提出,有一名证人将出庭作证。这是个让公诉人出乎意料的情况。证人想要证明的是,公诉人指控的其中一笔,不是受贿而是借款。
  “如果是借款,那么借款的目的是什么?”
  “为何没有任何凭证?利息多少?还款期限是多长?”
  “为何这么多年从不催讨也不提及?正常的借贷为何搞得如此神秘?”
  胡根明在庭上按照证人的证言不断深入,一个个合乎常情又环环相扣的问题,问得证人哑口无言。没想到,被告方的证人证言反而起到了证明犯罪的效果。
  
  学以致用屡破疑难案件
  百信鞋业郑国民、温渊等特大雇凶伤害案中,有一个情节是:凶手并不认识被害人,而是由其中一名被告人带着杀手去指认的。到了法庭辩论阶段,辩护人对这一情节的证据提出了质疑。
  胡根明发现,这个问题,在之前的法庭调查阶段并没有明确。
  根据经验和对法庭程序相关规定的理解,他请求恢复法庭调查。辩护人抗议。结果抗议无效。
  “这是我在学习中加深了对法律的理解:法庭辩论阶段,若有必要,可以恢复法庭调查。实战上,真用到了。”学以致用的成就感,让胡根明不断地拿下疑难大案。
  胡根明的办公桌上总是整整齐齐地码放着一大摞书。“工作需要随时翻阅。”
  同事对他的好学精神也十分敬佩。“胡处长的包里至少放一本专业书。”
  从军转干部到专家型检察官,胡根明把自己的成长之路归结于一个好习惯:勤奋自学。转业进检察院后,他感到压力非常大:在这里不懂法律,就像军人手中没有武器。
  他不仅坚持岗位自学,近50岁的他,还拿下了省电大法律专业本科的文凭。接着,他又参加了浙江大学经济法法学研究生进修班的学习,成为当时年龄最大的学生。

  将每一位有罪之人绳之于法
  贪官杨秀珠外逃,高云光等4名疑犯涉嫌帮助杨秀珠贪污1100余万元一案,由胡根明接手。他发现本案难点颇多。其中一项便是,本案中贪污的1100余万元全部由杨秀珠所得,高云光等4人均分文未得,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?这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。
  胡根明在审查环节中特别注意审查本案行为人贪污的具体手段,各行为人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。最终,他运用共同犯罪的理论对全案正确定性。
  他认为,本案是有预谋、有分工的共同犯罪,其中杨秀珠为主策划,高云光等人参与了预谋,并受杨的指使将这笔钱实施贪污,因此,4人在主观上均有共同贪污的故意,客观上在实施共同贪污的行为中起辅助作用,应当适用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条款。最终,法院认定了这一点。
  在杭州余杭王军特大持枪抢劫一案中,王军的辩护人曾对证据提出一个问题:决定抓捕王军前,检方根据相关指纹,凭什么就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王军?
  庭审前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的胡根明毫不犹豫地指出:王军曾在多年前一次被当地联防队员盘问的过程中,掏出过身份证等给联防队员看,虽然事后逃跑,但留着他指纹的身份证没能带走,上面的指纹和此案的比对完全一致。证据链清晰扎实,辩护人对此不再发问。
  这个问题,胡根明之前在梳理案情时就已考虑到,这个细节,就是他从大量的证据中“淘”出来的。
  尽管办案经验丰富,胡根明还是有个习惯:在开庭前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,证据材料至少要过3遍,一一进行筛选,理清思路。在开庭之前还要把这些材料再细细思考一遍,考虑会出现的问题。因此他的证据总能使对方心服口服。
  “这个公诉人对案件细节的了解比我还要清楚。”曾有不止一位的辩护律师对此感到诧异。
  作为杭州市乃至全省司法部门公认的检察业务权威之一,相关兄弟部门执法工作中碰到“疑难杂症”,总喜欢找胡根明帮助“搭搭脉、把把关”。
  
  也给可塑之人一个自新机会
  胡根明有一个理念:“法律应该给具有可塑性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。”
  一位优秀的大学生曾深刻体会到这一点。
  一次,这位大学生去银行取钱,填单时发现旁边居然放了一叠美金。真是一时糊涂,她想也没多想,趁人不注意拿了美金就走。这是一位老太太转身拿单据时放在窗台上的。
  其实,这名学生从钱到手那一刻始就为自己的行为后悔。在忐忑不安和充满矛盾的自责中,她被找到了。当时,有两种意见:追究刑事责任或是不追究。
  “如果追究刑事责任,这名学生的前途可能就此断送。如果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,也许能挽救一个人。”胡根明给出的建议是,不要简单地看待这个盗窃行为。在“两可”情况下,当事人真诚悔过,而且又是初犯偶犯,原来基础较好,学校也再三表示愿意教育,综合考虑下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。为了这个学生以后的前途着想,由学校来教育这名学生。
  最终,这名学生交由学校处理。他相信,通过这次深刻的教训,也通过挽救帮助,这名学生以后一定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。

  人物简介:
  胡根明,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,1984年从事检察工作至今,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2次,三等功3次,曾被评为全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,1990年、1993年和1998年先后被评为市直机关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,2004年被评为杭州市检察机关首届十佳检察官。